住宿約款
株式會社Eurogear(以下稱「本公司」)針對本公司營運之包棟別墅「凪音(Nagine)」(以下稱「本設施」)之住宿,制定本住宿約款。旅客提出訂房申請時,即視為已同意本約款。
第1條(適用範圍)
- 本公司與旅客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依本約款之規定;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令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 本公司於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 透過OTA(線上旅行社)或其他訂房網站所為之訂房,若該網站所定條件與本約款不同時,優先適用該網站之條件。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欲向本公司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公司告知下列事項。
- 住宿代表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
-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住宿人數(包含同床之孩童)
- 住宿費用(原則依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
-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 申請住宿者,於本公司依旅館業法要求提出旅客名簿記載事項時,即使住宿契約已成立,亦應儘速提出。
- 旅客申請延長住宿超過前項住宿日期時,本公司於該申請提出之時點,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於本公司承諾前條之申請時成立。本公司承諾時,將寄送訂房確認之電子郵件予旅客。
- 本公司於網站上顯示錯誤之住宿費用,或以錯誤之住宿費用進行說明,並在未認知其為錯誤之情況下承諾依該費用所為之申請時,若該費用較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用顯著低廉,且未標示「限定」「特別」「優惠活動」等低廉之理由者,因屬民法上錯誤之承諾,本公司得取消住宿契約。此時將儘速通知申請人。
- 本公司不收取訂金,改於申請時請旅客登錄信用卡。卡片資訊由金流服務商(Stripe, Inc.)保管,本公司不保存卡號。
- 未完成信用卡登錄者,住宿契約不成立。以所登錄之信用卡無法完成付款時,本公司將聯繫旅客,於相當期間內提供其他付款方式;逾期未付款者,本公司得解除住宿契約。
第4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接受締結住宿契約。
- 住宿申請未依本約款為之時。
- 已客滿而無空房時。
- 住宿人數超過定員(9人)時,或住宿代表人未滿18歲時。
- 認定擬住宿者於住宿方面有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時。
- 擬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等反社會勢力時;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或為法人而其董事中有相當於暴力團成員者時。
- 擬住宿者有對其他旅客或鄰近住戶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 擬住宿者為旅館業法所定特定傳染病之病患等時。
- 就住宿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所定情形時。
- 申請住宿者隱瞞商業利用、拍攝或其他營利目的而提出申請時。
前項規定並非為《促進消除身心障礙歧視法》所定之不當差別待遇。
第5條(旅客之契約解除權)
- 旅客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申請可透過旅客專屬頁面(旅客入口網頁)、以電子郵件寄至 concierge@nagine.jp,或透過聯絡表單提出。
- 透過旅客專屬頁面辦理之手續,僅受理於不產生取消費用之期間內(住宿日15日前為止)。其後之申請,請以電子郵件或聯絡表單提出。
- 旅客解除住宿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時,本公司依附表2收取取消費用。
- 住宿日期、住宿人數或其他訂房內容之變更,可能因空房狀況等而無法受理。如欲變更住宿日期,將視為解除既有住宿契約並重新申請,解除部分適用附表2之取消費用。
- 旅客未與本公司聯繫,且至住宿當日辦理入住截止時間(22:00;已明示預定抵達時間者,為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仍未抵達時,本公司得視為該住宿契約已由旅客解除並予以處理。
- 進入須支付取消費用之期間後之退款,將自已支付金額扣除取消費用後之餘額,退回至所登錄之信用卡。
第6條(本公司之契約解除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除住宿契約。
- 認定旅客於住宿方面有為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之虞,或認定已為該行為時。
- 認定旅客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等反社會勢力時;認定為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時;或認定為法人而其董事中有相當於暴力團成員者時。
- 旅客有對其他旅客或鄰近住戶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 認定旅客為旅館業法所定特定傳染病之病患等時。
- 就住宿為暴力性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所致之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符合沖繩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所定情形時。
- 有臥床吸菸等用火不慎、對消防設備惡作劇,或不遵守第9條所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時。
- 住宿契約成立後,查明有第4條第11款所定情事,或查明住宿人數超過定員時。
- 旅客就第2條及第7條所定旅客名簿記載事項之提出,未即時回應本公司之通知時。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其解除事由為第6款及第7款者,就旅客尚未受領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予收取;因其他解除事由者,尚未受領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亦應作為取消費用支付。
第7條(住宿登記)
旅客應依旅館業法,於住宿當日前,在本公司提供之訂房者專用頁面(旅客專頁)登記所有住宿者之下列事項。在完成登記前,將不會顯示解鎖方式及其他指南。
- 旅客之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
- 於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其國籍及護照號碼,並提出護照影本
- 預定抵達時間,以及離開日期與預定離開時間
- 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事項
所登記事項將作為旅館業法規定之旅客名簿保存。個人資料之處理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8條(設施使用時間)
- 旅客得使用本設施之時間,為入住日16:00起至退房日12:00止。惟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得全日使用。
- 辦理入住之受理時間為16:00至22:00。預計22:00以後抵達者,請事先與我們聯繫。
- 本公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同意於所定時間外使用。提早入住依當日空房狀況免費提供;延遲退房依當日空房狀況,以每小時5,500日圓(含稅)提供。兩者皆須事先確認。
- 未事先提出而超過退房時間繼續停留者,本公司將收取前項之延遲退房費用。因此致清潔或後續訂房受影響時,並得依第15條請求損害賠償。
第9條(遵守使用規則)
旅客於本設施內,應遵守本公司所定之下列使用規則,以及旅客專屬頁面與現場張貼之說明。
- 本設施範圍內,室內與戶外皆全面禁菸。吸菸包含電子菸及加熱式菸品。
- 不得超過訂房人數住宿,亦不得讓旅客以外之第三人進入本設施。住宿人數以定員9人為限。
- 不得攜帶寵物或其他動物入內。
- 於本設施內之拍攝,僅限旅客本人及同行者之私人紀念性拍攝。下列各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含電子郵件)許可始得為之,是否許可由本公司判斷:①以提供第三人、公開傳輸、販售、廣告宣傳或其他公開為目的之拍攝;②作為營業或收取對價而進行之拍攝;③使用拍攝器材、燈光、演出者、工作人員等之拍攝;④將本設施作為拍攝場地・外景地使用;⑤其他本設施之商業利用。
- 含有性表現之影像・照片等(成人內容)之拍攝,以及以此為目的使用本設施,不論是否為私人目的、是否公開、有無對價,一律禁止。本禁止事項不列為前款許可之對象,亦不因主張係私人紀念性拍攝而獲允許。經確認違反者,本公司將立即解除住宿契約並要求離場,並依第1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僅由住宿旅客所進行之私人聚會,於訂房人數範圍內,且不造成鄰近住戶及其他旅客困擾之前提下,敬請盡情享受。
- 另一方面,招待未住宿之第三人參加之活動;募集參加者或不特定多數人出入之集會、活動、講座、攝影會;收取對價而舉辦之活動;其他以住宿以外為主要目的之利用;以及轉租・轉借予第三人,均不得為之。
- 除本公司備置之設備外,不得使用煙火或其他火源。
- 請顧及鄰近住戶之生活環境。尤其夜間,請避免於戶外及泳池區大聲喧嘩或播放音樂。
- 不得攜入危險物品、發出強烈異味之物品,或其他可能造成其他旅客或鄰近住戶困擾之物品。
- 不得將備品・設備攜出本設施外,亦不得變更現狀。
- 為維護安全,於戶外(大門及建築物後方)設置監視器,室內未設置。所錄影像僅用於防範犯罪及確認本約款所定禁止事項之目的,其處理依隱私權政策辦理。
- 垃圾請依宮古島市之分類規則進行分類,並置於現場說明之地點。
經確認有違反使用規則之行為時,本公司得依第6條解除住宿契約並要求離場。此時,尚未受領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亦應作為取消費用支付,已支付之住宿費用不予退還。依第15條請求損害賠償者,另行為之。
第10條(費用之支付)
- 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明細,依附表1所載。標示價格均為含消費稅價格,不另收服務費。
- 付款方式為本公司指定之信用卡付款,恕不受理現場現金付款。
- 住宿費用等之全額,將於入住日14日前(日本時間0:00)自動向所登錄之信用卡請款。申請時距入住日已在14日以內者,於住宿契約成立後即時請款。
- 追加選購服務或住宿內容有所變更時,請款金額將反映最終之內容。
- 本公司已提供本設施並可供使用後,旅客自願不住宿者,仍收取住宿費用全額。
- 退款原則上退回至所登錄之信用卡。就發卡機構處理所需期間、匯款手續費,以及因匯率變動所生之差損,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11條(本公司之責任)
- 本公司於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而致旅客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惟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前項賠償之範圍,以通常應生之直接且現實之損害為限,不包含所失利益、機會損失、精神上損害、交通費用、取消其他預約所需費用,或其他間接損害及特別損害。
- 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旅客就該住宿契約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住宿費用等金額為上限。
- 前二項於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以及侵害旅客生命或身體之情形,不適用之。
- 因天災、天候不佳、颱風、地震、傳染病流行、停電、停水、通訊障礙、大眾運輸之延誤・停駛・停飛、鄰近工程、法令或行政措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住宿受影響或無法住宿者,本公司不負責任。此時取消費用之處理,依附表2辦理。
第12條(無法提供所約定設施時之處理)
- 本公司無法提供所約定之本設施時,將儘速通知旅客,並全額退還已支付之住宿費用等。
- 本公司將依旅客希望,於可能範圍內協助斡旋其他住宿設施。斡旋並非本公司之義務,與斡旋對象之住宿契約係於旅客與該設施間成立,其住宿費用及與本設施之差額,由旅客負擔。
- 無法提供本設施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除第1項之退款外,另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之補償金。補償金之金額以該住宿契約之住宿費用為上限,並充作損害賠償額。此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依第11條之規定。
- 因天災、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提供者,僅為第1項之退款,不支付補償金。
第13條(手提行李及隨身物品之處理)
- 本設施未設置櫃檯,故不受理包含現金・貴重物品在內之物品寄放。住宿期間之隨身物品,請旅客自行保管。
- 旅客攜入本設施內之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惟賠償金額不論是否事先告知種類及價額,均以15萬日圓為上限。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 敬請勿將超過15萬日圓之現金,或時價超過15萬日圓之物品攜入本設施。如仍攜入,其保管由旅客自行負責,本公司不會超過前款上限金額進行賠償。
- 本公司不受理住宿前先行送達之行李寄放。
- 旅客退房後遺留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於查明所有人時,本公司將聯繫該所有人並請求指示。所有人未為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人時,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7日,其後送交鄰近警察局。惟飲食物或其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不在此限。
第14條(停車之責任)
旅客使用本設施停車場(2輛份)時,本公司僅提供場地,不負車輛保管責任。惟於停車場之管理上,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15條(旅客之責任)
- 因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該旅客應對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 住宿代表人就同行者違反本約款及使用規則之行為,以及因此所生之損害,與該同行者負連帶責任。
- 於本設施範圍內目擊吸菸(含電子菸、加熱式菸品)之現場,或發現吸菸痕跡時,本公司將向該旅客請求清潔及除臭所需費用5萬日圓,以及作為禁菸住宿設施而無法販售期間之住宿費用相當額。
- 建物、設備、備品等遭破損、污損或遺失時,本公司將向該旅客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以及無法販售期間之住宿費用相當額。
- 旅客認為所提供之住宿服務與住宿契約內容不符時,請儘速向本公司提出。
- 本條之費用及賠償金額,由本公司依修繕、清潔、替代品調度等所需費用之估價單及其他資料計算,並以本公司說明之方式支付。
第16條(關於顧客騷擾行為)
旅客對本公司員工或受託單位人員為下列任一行為時,本公司得將其視為顧客騷擾行為,並採取解除住宿契約、要求離場、通報警察等措施。惟因本公司為《促進消除身心障礙歧視法》第8條第1項之不當差別待遇所致者,或其他具有相當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 身體上之攻擊(暴行、傷害等)或精神上之攻擊(脅迫、辱罵、中傷等)行為
- 要求減免住宿費用等過度要求(含超出合理調整範圍之要求)
- 強迫下跪或道歉,欠缺社會相當性之要求行為
- 賴著不走、監禁等強迫長時間拘束之行為(含長時間之電話)
- 以大聲喧嘩或辱罵進行威嚇或責難之行為
- 藉故不支付取消費用、過度要求退款,或不當要求金錢補償之行為
- 暗示於社群媒體或媒體上曝光,藉此威脅員工或本公司業務之行為(含侵害員工姓名或隱私之行為)
- 對特定員工之跟蹤或監視行為
因前項行為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本公司得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
第17條(使用設施之免責事項)
- 使用泳池、露台及其他附屬設施時,應由旅客自行負責,使用者若受有傷害或發生事故,本公司不負責任。惟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泳池未配置常駐救生員。水深1.1公尺,孩童可能無法站立。孩童請務必在監護人陪同下使用,並請勿讓孩童離開視線。
- 請勿跳水,亦請勿於飲酒後游泳。天候不佳時無法使用。
- 使用者間之糾紛,或因使用者疏忽所致之事故,本公司亦不負責任。
- 設備因破損、污損、故障等致使用受限之情形。依天候・氣溫,泳池水溫亦可能感覺偏低。上述情形恕不提供替代方案及損害賠償。
- BBQ設備為付費使用(每次住宿5,500日圓・含稅)。食材請由旅客自行準備。使用時請充分注意用火安全。
- 縱使本公司依本條負責任,其賠償之範圍及限度仍依第11條之規定。
第18條(使用網路環境之免責事項)
- 本公司提供之網路連線服務(含Wi-Fi及館內備置機器之使用,以下稱「網路服務」),旨在提供旅客便利,不保證其連線之穩定性、通訊速度或安全性。
- 使用網路服務期間所發生之病毒感染、非法存取、資訊外洩、通訊中斷或速度降低等問題,本公司不負責任。
- 旅客使用網路服務時,若對第三人為騷擾行為、違法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非法存取等,本公司有權限制或停止其使用。因該等行為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得向該旅客請求損害賠償。
- 本公司提供之旅客專屬頁面,及於該頁面可使用之AI說明,旨在提供參考資訊,不保證其正確性・完整性。關於費用、取消、鑰匙及安全事項,以本約款及本公司之個別說明為準。
第19條(關於配合傳染病防治措施)
- 為維護旅客及員工之健康與安全,本公司採取預防傳染病及防止擴散所必要之措施,並得請求旅客配合。
- 如有發燒、咳嗽、倦怠感等疑似傳染病之症狀,請儘速向本公司提出。必要時,可能請您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 旅客未配合前項事項時,本公司得解除住宿契約或要求離場。因該行為致其他旅客或員工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20條(本約款之處理)
- 本約款之任一條項或其一部,縱經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條項之其餘部分及其他條項仍繼續有效。經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依最接近該條項意旨之有效內容解釋適用。
- 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或就本約款之解釋發生疑義之事項,由本公司與旅客本於誠意協議解決。
第21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公司與旅客間關於住宿契約之爭議,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本設施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用等明細
- 基本住宿費
- 每棟每晚之費用(含消費稅)。依季節、星期、使用人數等而變動,以訂房時訂房頁面所顯示之金額為準。
- 追加費用
- BBQ烤爐 每次住宿5,500日圓(含稅)、延遲退房 每小時5,500日圓(含稅)。
- 服務費
- 不收取。
- 稅金
- 消費稅已含於標示價格內。稅制修訂時,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
附表2 取消費用
- 住宿日15日前為止
- 免費
- 住宿日14日前起至8日前為止
- 住宿費用之50%
- 住宿日7日前起至前一日為止
- 住宿費用之100%
- 當日・未入住(未聯繫之取消)
- 住宿費用之100%
- 日數以日本時間計算,將住宿日(入住日)之前一日計為1日前。
- 所稱住宿費用,指附表1之基本住宿費。
- 縮短住宿日數時,不論縮短之日數為何,均收取1日份(首日)之取消費用。
- 本公司官方網站之訂房,受理至住宿日3日前為止。
本約款可能因法令修訂或服務內容變更而修改。修改後的內容自刊登於本頁面時起生效。惟於修改前已成立之訂房,適用成立當時之約款。
本約款以日文版為正本。其他語言版本僅供參考,內容如有出入,概以日文版為準。
制定日 / 最後修訂日

